惠民黄河河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河道采砂类)
来源: 本站原创 录入人员: 政务 时间: 2018-12-27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承办部门:惠民黄河河务局 承办部门电话:0543-5364136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惠民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年采砂量10万立方米(含)以下的审批申请和办理(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局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先审后批。 5、《山东黄河河务局水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鲁黄水政[2018]22号) 五、决定机构 六、审批数量 七、申请条件 2、申请项目:所申请的河道采砂项目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 (二)不予许可的情况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许可: (1)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或申请个人身份材料; 3、采砂方式为船采的,应提供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和采砂机具来历证明; 4、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5、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2)河道采砂申请诉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单位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或者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2、采砂设备(包括采砂机械名称、种类、数量、功率)和采砂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3、采砂地点和范围; 4、开采时段及日作业安排; 5、采砂船只禁采期停靠地点及防护措施; 6、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 7、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 8、采砂种类; 9、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10、运砂方式、路线及水工程保护措施; 11、其他有关事项。 十、办理基本流程 请,及相关材料。 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填发 《水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 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 《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 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 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行 政许可受理单》。 会议,对防洪评价有关材料进行专家评审,针对相应情形分 别出具审查意见。 查同意书;经审查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许可审批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十一、办结时限 作出准予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河道采砂许可证。受理审查过程中 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或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 述规定的时间内,审查单位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三、审批结果 十四、结果送达 寄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十五、咨询途径 十六、办公时间和地址 17:30(春冬)2:30-18:00(夏秋) 地址:惠民县文安东路2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