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主 页
单位概况
黄河要闻
专题报道
政务公开
基层快讯
网上展厅
水事博览
职工文苑
论文选萃

滨州黄河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行政许可类

来源: 本站原创   录入人员: 政务 时间: 2018-12-28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行政许可类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

xzxk-0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河、拦河、临河、穿河、跨堤、穿堤的桥梁、浮桥、闸坝、码头、渡口、道路、管道、缆线及其他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在堤岸设置引水、提水、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小型建设项目(干流穿堤建设项目除外)工程建设方案由市河务局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听证、专家评审、现场查勘、技术报告修改等所需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服务电话:0543-3307139   投诉机构:滨州黄河河务局监察科   投诉电话:0543-3307158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七路331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行政许可类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xzxk-00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2、《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爆破、钻探以及生产经营性取土等;() (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其他涉及河道安全和管理的活动。                                                

3

在滨州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其他涉及河道安全和管理的活动,由市局审批;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听证、专家评审、现场查勘、技术报告修改等所需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服务电话:0543-3307139   投诉机构:滨州黄河河务局监察科   投诉电话:0543-3307158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七路331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行政许可类

河道采砂许可

xzxk-000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爆破、钻探以及生产经营性取土等。

年采砂量10万立方米(含)以上由市河务局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听证、专家评审、现场查勘、技术报告修改等所需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服务电话:0543-3307139   投诉机构:滨州黄河河务局监察科   投诉电话:0543-3307158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七路331

鲁ICP备:09025719号 主办单位:滨州黄河河务局 地址:滨州市黄河七路331号 邮编:256601
网站电话:0543-3307114 联系邮箱:219009973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