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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黄河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行政许可类

 

来源: 本站原创   录入人员: 政务 时间: 2018-12-28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行政许可类

河道采砂许可

xzxk-0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爆破、钻探以及生产经营性取土等。

年采砂量10万立方米以下由县河务局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听证、专家评审、现场查勘、技术报告修改等所需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服务电话:0543-3305556   投诉机构:博兴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2396140  服务地点:博兴县胜利四路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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