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黄河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行政许可类
来源:
本站原创
录入人员: 政务 时间:
2018-12-28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行政许可类 |
河道采砂许可 |
xzxk-0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采石、爆破、钻探以及生产经营性取土等。 |
无 |
年采砂量10万立方米以下由县河务局审批。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听证、专家评审、现场查勘、技术报告修改等所需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服务电话:0543-3305556 投诉机构:博兴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2396140 服务地点:博兴县胜利四路2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