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黄河河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来源: 本站原创 录入人员: 政务 时间: 2018-12-28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滨开黄河河务局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开和公正,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执法部门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等应予公示: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其他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局目标管理,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以网站媒体为主,局属执法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和图版的形式为主进行公示。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电子终端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行政执法政务公示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