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黄河河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水事活动审批)
来源: 本站原创 录入人员: 政务 时间: 2018-12-27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承办部门:滨州黄河河务局 承办部门电话:0543-3307139 实施依据: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滨州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安排货场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及其他涉及河道安全和管理的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先审后批。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 五、决定机构 六、审批数量 七、申请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进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坟、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侵占黄河工程的活动; (五)损坏黄河工程上的防汛设施、远程监控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标志桩以及通信等附属设施; (六)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第三十一条 沿黄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为临河护堤地以外五十米,背河护堤地以外一百米。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文件; (2)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编号) (3)活动项目实施方案(活动有关设计方案以及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重要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4)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5)与利益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1、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向黄河河局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申请受理: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提示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当场或五日内填发《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一次性补充齐全;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填发《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申请受理后,采取书面审查或组织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的形式进行审查。 4、决定: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发放批复文件。经审查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5、许可送达:许可决定作出后,制作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并送达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十一、办结时限 1、受理时限: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2、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进行听证、专 家评审、现场查勘等所需时间)。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四、咨询途径 十六、办公时间和地址 17:30(春冬)2:30-18:00(夏秋) 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七路3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