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黄河河务局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试行)
来源: 本站原创 录入人员: 政务 时间: 2018-12-28 [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第一条 为落实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滨城黄河水行政执法水平,根据黄委、省局以及滨州市政府有关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单位专为执法人员配备的进行执法工作时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设备以及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行政执法记录设备配备应当遵循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为满足水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按照以下比例配备音视频记录仪和手持执法终端: (一)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每个执法队伍配备一部。其他音视频记录仪和手持执法终端,要严格按照黄委批复购置; (二)要把“单兵”和“车载”巡查设备,统一纳入到行政执法记录设备管理中来。 第五条 配备的音视频记录仪和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实完整; (五)如有特殊执法需要,应当具备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六条 行政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应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做好行政执法记录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设备损坏。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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