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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黄河河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本站原创   录入人员: 政务 时间: 2018-12-28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公开范围

1

定期检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建筑物及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滨城黄河河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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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督检查滨城黄河水量调度执行情况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二十八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范围内水量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十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四)对取(退)水量进行现场监测;(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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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督检查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非防洪工程的防汛和运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非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投资修建的涵闸及堤防、险工、控导(护滩)等防洪工程,需要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但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其防汛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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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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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2.《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工程竣工后,有关黄河防洪部分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纳入黄河防洪安全的统一管理。3.部门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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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浮桥架设和拆除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规章《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对浮桥的架设和拆除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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