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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黄河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行政检查类

来源: 本站原创   录入人员: 政务 时间: 2018-12-28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行政检查类

对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建筑物及工程设施进行检查

xzjc-0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非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投资修建的涵闸及堤防、险工、控导(护滩)等防洪工程,需要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的,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但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其防汛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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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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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行政检查类

对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在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度汛方案、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检查

xzjc-0002

1、《山东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施工中,由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采取现场监督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的方式对该建设项目是否按审查意见和批准的度汛方案、施工方案施工进行检查监督。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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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行政检查类

对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清理情况和竣工进行验收的检查

xzjc-0003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工程竣工后,有关黄河防洪部分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纳入黄河防洪安全的统一管理。

3、《山东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竣工后现场清理干净,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按清理现场的工作量,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签订施工现场清理协议书,预交现场清理复原保证金,河道施工现场清理完毕验收合格后,退还施工单位。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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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行政检查类

对浮桥运营情况的检查

xzjc-0004

1、《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对浮桥架设和拆除实施监督管理。

2、《山东黄河浮桥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对已架设的浮桥实行年度审验制度(以下简称年审)。

3、《山东黄河浮桥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年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浮桥营运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是否存在影响及防汛责任落实情况;(二)浮桥营运对相关黄河工程安全是否存在影响及补救措施是否适当并到位;(三)浮桥营运单位是否服从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是否存在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四)浮桥营运单位是否服从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下达的拆除指令,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拆除演练;(五)浮桥营运单位是否按时足额交纳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六)浮桥运营单位是否取得了主管部门的年度质量安全鉴定书;(七)其它有关事项。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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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行政检查类

对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况进行检查

xzjc-0005

1、《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章采砂行为。对危及河势、岸线稳定、危害水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理,并支持海事、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部门实施相应的管理。

2、《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省、市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辖区内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级黄河河务部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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