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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黄河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行政强制类

来源: 本站原创   录入人员: 政务 时间: 2018-12-28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行政强制类

违法围垦河道的恢复原状等

xzqz-0001

1、《防洪法》(19978月通过,20167月修订)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

滨城黄河河务局

恢复原状: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既不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再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日起满6个月的期限内,在3个月内任何一个时间段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行政强制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设施强制拆除

xzqz-0002

1、《防洪法》(19978月通过,2016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政法〔1999231)

滨城黄河河务局

强制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既不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再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日起满6个月的期限内,在3个月内任何一个时间段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行政强制类

紧急处置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

xzqz-0003

1、《防洪法》(19978月通过,20167月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2、《河道管理条例》(19886月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强制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既不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再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日起满6个月的期限内,在3个月内任何一个时间段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执法依据

裁量基准

承办机构

办理时限

行政强制类

强行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xzqz-0004

1、《防洪法》(19978月通过,20167月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2、《河道管理条例》(19886月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3、《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20037月通过)第十六条第一款: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河道畅通。对滩区、蓄滞洪区内的行洪障碍,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 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强制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既不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再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日起满6个月的期限内,在3个月内任何一个时间段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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