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黄河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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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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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xzcf-000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建筑面积不满100平方米的或者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
处1千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满300平方米的或者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大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未经同意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的处罚 |
xzcf-000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擅自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筑物及其工程设施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影响防洪安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一般 |
占用面积不满100平方米的或者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 |
可以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满300平方米的或者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大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占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对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未经同意擅自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或者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
xzcf-0003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违反批准要求,在限期内改正;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违法批准要求,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限期内造成影响较大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批准要求,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难以改正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处罚 |
xzcf-000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3.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物体体积不满50立方米;种植面积不满600平方米,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物体体积在5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不满2000平方米,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清除障碍、拒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物体在100立方米以上,种植面积为20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的处罚 |
xzcf-000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2、《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后消除影响的; |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后仍产生一定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或者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xzcf-000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进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坟、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侵占黄河工程的活;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对堤防、护堤地造成轻微破坏的; |
可以处不超过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对堤防、护堤地造成较重破坏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对堤防、护堤地造成严重破坏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处罚 |
xzcf-000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爆破、钻探以及生产经营性取土等活动的;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对行洪安全造成较小影响的; |
可以处不超过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对行洪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xzcf-0008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滩地安排货场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对行洪安全造成较小影响的; |
可以处不超过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后对行洪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xzcf-0009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满1万元的; |
处1千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得,或者造成的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xzcf-00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2.《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砍伐护堤护坝林木的; |
一般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不满20棵的; |
可以处不超过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20棵以上不满50棵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50棵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在黄河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取土、采砂、爆破、打井、钻探、挖沟、挖塘、建窑、建房、修筑水库、葬坟、开山采矿、堆放垃圾的处罚 |
xzcf-001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钻探、爆破、挖塘、采石、取土的;
3.《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一般 |
对堤防安全影响较小的; |
可以处不超过1千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对堤防安全影响较大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严重影响堤防安全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占用、挖掘或者拆毁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原有河道、旧堤、旧坝及其他工程设施的 |
xzcf-0012 |
1.《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占用、挖掘或者拆毁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原有河道、旧堤、旧坝及其他工程设施的;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对工程造成较小破坏或者对河道行洪造成较小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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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对河道工程造成较大破坏或者对河道行洪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限期内未改正,对河道工程造成严重破坏或者对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未按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要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防洪安全的已建工程和设施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处罚 |
xzcf-0013 |
1.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要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防洪安全的已建工程和设施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对防洪和防凌造成较小影响的; |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对防洪和防凌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限期内未改正,对防洪和防凌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xzcf-001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满1万元的; |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在浮桥的建设与经营中,缩窄河道、设立永久性桥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危害河道工程或者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的处罚 |
xzcf-0015 |
1.《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浮桥的建设与经营中,缩窄河道、设立永久性桥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危害河道工程或者影响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的。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对防洪防凌、河道工程或者水文测验及河道观测造成较小影响的; |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对防洪防凌、河道工程或者水文测验及河道观测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限期内未改正,对防洪防凌、河道工程或者水文测验及河道观测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侵占、焚烧、毁坏护堤护坝林草的处罚 |
xzcf-0016 |
1.《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侵占、焚烧、毁坏护堤护坝林草的。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侵占、焚烧、毁坏面积不满50平方米; |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侵占、焚烧、毁坏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不满100平方米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限期内未改正,侵占、焚烧、毁坏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在堤防上行驶履带式车辆或者超过承载标准的车辆,或者在堤顶道路泥泞期间,行驶除防汛抢险外的其他机动车辆的处罚 |
xzcf-0017 |
1.《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非防汛抢险的履带车辆在堤顶行驶的。 2.《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二)在堤防上行驶履带式车辆或者超过承载标准的车辆,或者在堤顶道路泥泞期间,行驶除防汛抢险外的其他机动车辆的。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造成较小影响的; |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损坏黄河工程上的防汛设施、远程监控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标志桩以及通信等附属设施的处罚 |
xzcf-0018 |
1、《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五)损坏黄河工程上的防汛设施、远程监控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标志桩以及通信等附属设施;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设施较小破坏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设施较大破坏的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设施严重破坏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干涉涵闸正常运用的处罚 |
xzcf-0019 |
1.《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涉涵闸正常运用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有造成影响的; |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造成较小影响的; |
可以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放牧、垦植、破坏植被的处罚 |
xzcf-0020 |
1.《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一)放牧、垦植、破坏植被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没有造成影响的; |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或者造成植被破坏严重的; |
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类 |
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货场的处罚 |
xzcf-0021 |
1.《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三)设置货场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没有造成影响的; |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或者造成植被破坏严重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破坏工程标志标牌和测量、监测监控、水文、电力、通信等设施的处罚 |
xzcf-0022 |
1.《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四)破坏工程标志标牌和测量、监测监控、水文、电力、通信等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没有造成影响的; |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设施较小破坏的; |
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设施较大破坏的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元元的罚款;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设施严重破坏的。 |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砂、爆破、打井、钻探、挖沟、挖塘、建窑、建房、葬坟、开山采矿、堆放垃圾的处罚 |
xzcf-0023 |
1.《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五)取土、采砂、爆破、打井、钻探、挖沟、挖塘、建窑、建房、葬坟、开山采矿、堆放垃圾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没有造成影响的; |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工程较小破坏的; |
处100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工程较大破坏的的; |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元元的罚款;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恢复工程设施,造成工程严重破坏的。 |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擅自动用备防石等防汛抢险物料的处罚 |
xzcf-0024 |
1.《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六)擅自动用备防石等防汛抢险物料的,按照所动用物料的价值的10至15倍处以罚款; |
轻微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没有造成影响的; |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擅自动用备防石等防汛抢险物料造成较小影响的; |
按照所动用物料的价值的10倍处以罚款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擅自动用备防石等防汛抢险物料造成较大影响的; |
按照所动用物料的价值的10至12倍处以罚款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擅自动用备防石等防汛抢险物料造成严重影响的。 |
按照所动用物料的价值的12至15倍处以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渡口的处罚 |
xzcf-0025 |
1.《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七)擅自建设渡口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没有造成影响的; |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擅自建设渡口规模较小(不满100平方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擅自建设渡口规模较大(1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500平方米)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擅自建设渡口规模巨大(超过500平方米)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扬水站的处罚 |
xzcf-0026 |
1.《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八)擅自修建扬水站的,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没有造成影响的; |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擅自修建扬水站造成影响的; |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类 |
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安装设置提水机械的处罚 |
xzcf-0027 |
1.《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黄河工程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黄河河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工程原貌,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八)擅自安装设置提水机械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没有造成影响的; |
给与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改正、恢复工程设施,擅自设置提水机械造成影响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
xzcf-0028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
可以处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处罚 |
xzcf-0029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
可以处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xzcf-0030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
可以处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xzcf-003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
可以处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
xzcf-0032 |
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
可以处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
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虚假填报或篡改上报的取水量数据的处罚 |
xzcf-0033 |
1、《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的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虚假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不足30%的;
|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虚假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30%以上不足50%的; |
处4万元以上不超过7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虚假水文监测资料占应当汇交资料超过50%的。 |
处7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执法依据 |
裁量基准 |
承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行政处罚类 |
超计划用水的处罚 |
xzcf-0034 |
1、《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用水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超计划取用水的。 |
一般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提水不满100立方米或者对提水秩序造成较小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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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
滨城水政监察大队 |
最长90个工作日 |
较重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提水在100立方米以上不满500立方米或者对提水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4万元以上不超过7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在限期内未改正,或者提水超过500立方米或者对提水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7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
服务电话:0543-3305237 投诉机构:滨城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投诉电话:0543-3305237 服务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5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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