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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黄河河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本站原创   录入人员: 政务 时间: 2018-12-28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增强滨城黄河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转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通知》(鲁黄水政[2017]32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中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应当公示内容包括: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应当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应当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的公示,除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条 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信息除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布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滨城黄河河务局”微信公众号;

(二)办公场所和执法区域内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三)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第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作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应当公示而拒不公示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执法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局水政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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