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主 页
单位概况
黄河要闻
专题报道
政务公开
基层快讯
网上展厅
水事博览
职工文苑
论文选萃

滨城黄河河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本站原创   录入人员: 政务 时间: 2018-12-28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滨城黄河水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转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通知》(鲁黄水政[2017]32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以及行政执法办案系统等记录方式,对水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 全过程记录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五条 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应当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五)抽样取证的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的情况;

(七)证据保全的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会的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行政执法的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相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承办机构审核的情况;

(三)法制审核的情况;

(四)集体讨论的情况;

(五)审批决定意见。

第八条 行政执法的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应当记录。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包括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主体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以及音像记录的使用、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作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行政执法证。

(一)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局水政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鲁ICP备:09025719号 主办单位:滨州黄河河务局 地址:滨州市黄河七路331号 邮编:256601
网站电话:0543-3307114 联系邮箱:219009973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