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主 页
单位概况
黄河要闻
专题报道
政务公开
基层快讯
网上展厅
水事博览
职工文苑
论文选萃

博兴黄河河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河道采砂类)

来源: 本站原创   录入人员: 政务 时间: 2018-12-28 [ ]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承办部门:博兴黄河河务局

承办部门电话:0543-2396140

实施依据: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博兴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年采砂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审批申请和办理(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局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二、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10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根据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3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19971213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8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十一条。
    4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黄水政[2013]559号)

5、《山东黄河河务局水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鲁黄水政[2018]22号)
四、受理机构
博兴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五、决定机构
博兴黄河河务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受理条件
1
、申请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项目:所申请的河道采砂项目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
    3
、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第八条),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二)不予许可的情况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许可:
    1
、申请材料不符合采砂规划或实施方案的;
    2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3
、申请开采地点可能改变河势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
    4
、涉及第三人重大利益关系未达成协议的;
    5
、度汛措施、弃料处理、运输路线、跨地方式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不符合要求的;
    6
、没有公示牌、警示标志设置以及救生衣、打捞器具等救生器材配备措施的;
    7
、有非法采砂等不良记录未满三年的;
    8
、因非法采砂触犯刑律的;
    9
、不符合其他条件要求的。
八、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或申请个人身份材料;

3、采砂方式为船采的,应提供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复印件和采砂机具来历证明;

4、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5、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2)河道采砂申请诉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单位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或者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2、采砂设备(包括采砂机械名称、种类、数量、功率)和采砂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3、采砂地点和范围;

4、开采时段及日作业安排;

5、采砂船只禁采期停靠地点及防护措施;

6、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

7、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

8、采砂种类;

9、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10、运砂方式、路线及水工程保护措施;

11、其他有关事项。
九、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接收方式:
    1
、窗口接收;
    2
、邮寄接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
1
、申请:建设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
、申请受理:受理机构受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填发《水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装订等非实质内容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水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行政许可受理单》。
3
、审查:申请受理后,由许可机关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议,对防洪评价有关材料进行专家评审,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4
、决定:通过审查的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经审查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5
、许可送达:许可决定作出后,有许可机关制作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依法作出准予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河道采砂许可证。受理审查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或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审查单位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准予河道采砂许可证或不予河道采砂许可证。

十四、结果送达
审批决定作出后,进行网上公示,并通过现场领取、邮

寄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博兴黄河河务局水政科
(二)电话咨询:博兴黄河河务局0543-2396140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博兴黄河河务局办公室0543-2396136

十七、办公时间和地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00

17:30(春冬)230-1800(夏秋)

鲁ICP备:09025719号 主办单位:滨州黄河河务局 地址:滨州市黄河七路331号 邮编:256601
网站电话:0543-3307114 联系邮箱:2190099732@qq.com